5月8日,東華科技發(fā)布,關于與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等重大訴訟的公告。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康乃爾")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內蒙古康乃爾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進度款等事宜,向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附公告原文: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等重大訴訟的公告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東華科技(12.460, -0.25, -1.97%)")就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康乃爾")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內蒙古康乃爾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進度款等事宜,向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5月2日,本公司收到了內蒙古高院于4月24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5月3日,本公司向內蒙古高院預交受理費;經電話咨詢,內蒙古高院于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
二、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雙方當事人情況
原告: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長江西路669號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內
法定代表人:吳光美,董事長
被告一: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扎魯特旗魯北鎮(zhèn)黃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祥東,董事長
被告二: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7888號東海國際中心一期B座22樓
法定代表人:方力,董事長
被告三:深圳市富德前;A設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qū)前灣一路鯉魚門街一號前海深港合作區(qū)管理局綜合辦公樓A棟201室
法定代表人:張濤,董事長
被告四: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昆侖街245號
法定代表人:宋治平,董事長
被告五: 吉林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長春市高新區(qū)錦湖大路1377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峰,董事長
(二)本案案情介紹及提起訴訟原因
1、合同簽訂情況
2014年3月,本公司與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詳見發(fā)布于2014年3月12日《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上的東華科技2014-008號《關于與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公告》)。
2014年4月,本公司與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康乃爾簽訂《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由內蒙古康乃爾取代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本項目的發(fā)包人,按"既有合同"擁有權利和利益,承擔義務和責任。
2014年6月,本公司與內蒙古康乃爾簽訂《內蒙古康乃爾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詳見發(fā)布于2014年6月13日《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上的東華科技2014-021號《關于與內蒙古康乃爾簽訂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公告》)。
2015年6月,本公司與內蒙古康乃爾簽訂《內蒙古康乃爾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續(xù))》,將合同價款調整為36.9628億元,并明確約定該補充協議是對《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的修改補充,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進度款拖欠情況
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開展各項工作,按計劃穩(wěn)步推進工程項目建設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內蒙古康乃爾的資金問題,本項目處于非正常執(zhí)行狀態(tài)。本著雙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態(tài)度,本公司一直維持項目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截至2016年8月底,內蒙古康乃爾共批復工程進度款267150.43萬元,實際支付累計211119.74萬元,尚有56030.69萬元未支付。
內蒙古康乃爾作為合同簽訂方,應嚴格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全面誠信履行合同。其上述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
3、內蒙古康乃爾的股權及出資情況
內蒙古康乃爾原工商注冊股東及股權情況為: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權、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4%股權、吉林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持有5%股權。上述股東未完成履行全部注冊資金的出資義務。
2015年11月,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富德前;A設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轉讓了內蒙古康乃爾41%的股權。
當前內蒙古康乃爾股權情況如下: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股44%;深圳市富德前;A設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占股41%;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吉林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占股5%。上述被告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A設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內蒙古康乃爾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等相關規(guī)定,應在出資不到位范圍內對內蒙古康乃爾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三)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應立即支付拖欠的進度款。具體如下:
1、請求判令內蒙古康乃爾支付本公司工程進度欠款56030.69萬元及利息3480萬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每筆款應付時間起計算至2017年2月28日數額,之后繼續(xù)計算至款清時止);
2、請求判令被告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A設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康乃爾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在出資不到位范圍內對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同時,本公司保留繼續(xù)向被告追索2016年9月份之后的進度款、低負荷施工費,被告違約致使本公司對涉案項目增加管理投入、施工人力機具降效、工程保險財務等損失費用,以及其他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后要求被告全面結算的權利。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說明
本公司在年報、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具體披露了已發(fā)生的相關訴訟、仲裁事項。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及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系本公司依據《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合同》和相關補充協議的約定,對項目業(yè)主及相關股東等被告提起的訴訟,目前尚未開庭審理,本公司暫時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
2、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