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時修訂部門規(guī)章及辦事指南
自決定發(fā)布之日起,《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中的第25、28、33、34、36項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第26、27、29、30、31、32項事項,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第35項事項,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請各有關單位在配合做好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訂的同時,抓緊修訂相關部門規(guī)章。對辦事指南的具體修改意見,請于2月29日前通過NOTES反饋辦公廳行政審批辦公室。
二、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
為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各有關單位在中介服務清理規(guī)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jiān)管措施,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同時加強對中介服務事項的研究,盡快制定完善本行業(yè)中介服務的規(guī)范和標準,指導監(jiān)督本行業(yè)中介服務機構完善服務機制,及時查處有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培育發(fā)展中介服務市場。
三、做好中介服務事項轉技術服務事項的相關工作
自決定發(fā)布之日起,《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中的“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菌種毒理學報告和產品毒性報告編制、肥料菌種鑒定)”和“肥料產品檢測”事項,由中介服務事項轉為技術服務事項,即不再要求申請人開展相關試驗、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請種植業(yè)司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31號)和《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農辦辦〔2015〕17號)要求,盡快制定競爭方式選擇技術服務機構的具體辦法,并會同財務司落實技術服務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的相關工作,以確保清理規(guī)范后行政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農業(yè)部部分)
農業(yè)部辦公廳
2016年2月22日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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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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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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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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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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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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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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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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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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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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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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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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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微生物菌種保藏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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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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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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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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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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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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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2年第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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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檢測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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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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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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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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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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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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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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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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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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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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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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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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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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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4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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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其他中國境內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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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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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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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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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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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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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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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認證的菌種保藏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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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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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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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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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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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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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2年第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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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認證的機構或中國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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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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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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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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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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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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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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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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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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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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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獸藥注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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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獸藥注冊(獸藥注冊) (向中國出口獸藥注冊和獸藥進口審批的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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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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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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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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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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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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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獸用生物制品中間試制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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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研制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審批、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及新獸藥注冊審批的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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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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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5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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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生產條件并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獸用生物制品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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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新獸用生物制品中間試制生產,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獸用生物制品中間試制生產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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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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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含國家重點保護農業(yè)野生植物成分的產品成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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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農業(yè)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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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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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農業(yè)部令2002年第21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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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專業(yè)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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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產品成分檢驗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產品成分檢驗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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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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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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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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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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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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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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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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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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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安全評價試驗報告(包括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菌種毒理學報告和產品毒性報告編制、肥料菌種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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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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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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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yè)部公告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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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或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具有抗爆性能試驗檢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農業(yè)部微生物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北京)、農業(yè)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種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種鑒定條件或安全評價能力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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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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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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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產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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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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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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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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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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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產品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產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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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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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產品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huán)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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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臨時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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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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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huán)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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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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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相應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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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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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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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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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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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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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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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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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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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筑工程質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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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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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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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實驗室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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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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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驗室檢驗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實驗室建筑工程質量檢驗依法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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